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小字第2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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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六小字第288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世忠

被告 葉書彰葉亦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199元,及自民國97年11月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日

書記官 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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