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99號聲請人 陳勝杰 即 陳献聰 之繼承人
陳志偉 即陳献聰之繼承人
陳修正 即陳献聰之繼承人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僑舫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俞婷本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099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曾勝政 90年1月15日未記載500,000元TS129862002曾勝政90年2月16日未記載1,000,000元TS129863003曾勝政90年3月1日未記載1,000,000元TS129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