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重慶上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重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重慶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4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4183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1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