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5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父母年紀已大,且母親又罹患癌症,另有2位就讀國小5、6年級之孩子乏人照料,爰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以便返家安頓等語。
二、查被告甲○○因詐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
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重大,而有逃亡事實,認有羈押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97年6月19日起羈押3月。現本案業經本院審理終結,認定被告所犯事證明確,並於97年7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7月在案。
三、本件聲請人雖以上開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此等家務問題,係諸多羈押中之被告所需面對;何況,被告之本案犯罪如經判決有罪確定,被告日後之入監服刑,依然需面對此一問題。是被告所述理由,難認正當。再者,被告在本案審理期間,經本院傳喚2次未到場,復經警察機關拘提無著,嗣後經通緝始到案,可見被告故意逃亡。按此,如對被告停止羈押,日後顯難進行審判(設若被告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或執行。故此,本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被告所為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李貞瑩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