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1059號聲請人普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書記官彭聰敏┌───────────────────────────────────────────────┐│本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1059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 徐志嘉 │無│96年1月10日│96年1月31日│48,960元│0000000││├──┼─────┼───────┼──────┼──────┼──────┼──────┼──┤│2│徐志嘉│無│96年1月10日│96年2月28日│40,000元│0000000││├──┼─────┼───────┼──────┼──────┼──────┼──────┼──┤│3│徐志嘉│無│96年1月10日│96年2月28日│42,000元│0000000││├──┼─────┼───────┼──────┼──────┼──────┼──────┼──┤│4│徐志嘉│無│96年1月10日│96年3月31日│42,000元│0000000││├──┼─────┼───────┼──────┼──────┼──────┼──────┼──┤│5│徐志嘉│無│96年1月10日│96年4月30日│42,000元│0000000││├──┼─────┼───────┼──────┼──────┼──────┼──────┼──┤│6│徐志嘉│無│96年1月10日│96年5月31日│42,000元│0000000││└──┴─────┴───────┴──────┴──────┴──────┴──────┴──┘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