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35號原告 吳明昌 被告 王照文
(現寄禁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監)上被告王照文因本院108年度訴易字第92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王靜慧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