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34號原告 陳彣綺 被告 張育誠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易字第6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郭哲宏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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