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8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建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5739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建楓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建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受刑人蘇建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1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10至13所示之刑則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111號、109年度金訴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裁定、刑事判決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之加計後總和,即7年9月。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書記官薛美怡【附表】:受刑人蘇建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共5罪)│(共4罪)│├────────┼────────┼────────┼────────┤│犯罪日期│108年1月9日、│108年1月8日、│108年1月8日、│││108年1月9日│108年1月8日、│108年1月8日、││││108年1月9日、│108年1月8日、││││108年1月9日、│108年1月10日││││108年1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8年度偵字第│署108年度偵字第5│署108年度偵字第5│││31465號│166、5167、5168│166、5167、5168││││、5626號(原聲請│、5626號(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8│書附表誤載為108││││年度偵字第5166、│年度偵字第5166、││││5167、5168、5629│5167、5168、5629││││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00│108年度訴字第527│108年度訴字第527││實││4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9年2月17日│109年7月8日│109年7月8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00│108年度訴字第527│108年度訴字第527││決││4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3月17日│109年8月3日│109年8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署109年度執字第│署109年度執字第│││4415號、臺灣新竹│3077號、臺灣新竹│3077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地方檢察署110年│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345號│度執更字第345號│度執更字第345號│││、臺灣苗栗地方檢│、臺灣苗栗地方檢│、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察署110年度執更│察署110年度執更│││助字第32號(編號│助字第32號(編號│助字第32號(編號│││1至9號經臺灣新竹│1至9號經臺灣新竹│1至9號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地方法院109年度│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11號裁定│聲字第1811號裁定│聲字第181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5年2月)│5年2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4罪)│├────────┼────────┼────────┼────────┤│犯罪日期│108年1月8日│108年1月8日、│108年1月9日、││││108年1月9日│108年1月9日、│││││108年1月9日、│││││108年1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檢察│起訴案號:臺灣苗│起訴案號:臺灣苗││年度案號│署108年度偵字第5│栗地方檢察署108│栗地方檢察署108│││166、5167、5168│年度偵字第1751號│年度偵字第1751號│││、5626號(原聲請│:移送併辦案號:│:移送併辦案號:│││書附表誤載為108│臺灣苗栗地方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年度偵字第5166、│署108年度偵字第│署108年度偵字第│││5167、5168、5629│5167號│5167號│││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27│108年度訴字第231│108年度訴字第231││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9年7月8日│109年8月12日│109年8月12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27│108年度訴字第231│108年度訴字第231││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8月3日│109年9月9日│109年9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苗栗地方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署109年度執字第│署109年度執字第│││3077號、臺灣新竹│3305號、臺灣新竹│3305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地方檢察署110年│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345號│度執更字第345號│度執更字第345號│││、臺灣苗栗地方檢│、臺灣苗栗地方檢│、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察署110年度執更│察署110年度執更│││助字第32號(編號│助字第32號(編號│助字第32號(編號│││1至9號經臺灣新竹│1至9號經臺灣新竹│1至9號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地方法院109年度│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11號裁定│聲字第1811號裁定│聲字第181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5年2月)│5年2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共5罪)│├────────┼────────┼────────┼────────┤│犯罪日期│108年1月8日、│107年12月26日│108年1月11日、│││108年1月9日││108年1月11日(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8年1月10日)、│││││108年1月11日(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8年1月10日)、│││││108年1月11日、│││││108年1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起訴案號:臺灣苗│起訴案號:臺灣苗│臺灣新竹地方檢察││年度案號│栗地方檢察署108│栗地方檢察署108│署(聲請書誤載為│││年度偵字第1751號│年度偵字第1751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移送併辦案號:│:移送併辦案號:│署)108年度偵字│││臺灣苗栗地方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第9669、11027、│││署108年度偵字第│署108年度偵字第│11202號、109年度│││5167號│5167號│偵緝字第97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聲請書誤載為臺││後││││灣苗栗地方法院)││事├──────┼────────┼────────┼────────┤│實│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31│108年度訴字第231│109年度金訴字第1││審││號│號│29號││├──────┼────────┼────────┼────────┤││判決日期│109年8月12日│109年8月12日│109年10月19日│├─┼──────┼────────┼────────┼────────┤││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31│108年度訴字第231│109年度金訴字第1││決││號│號│29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9月9日│109年9月9日│109年11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苗栗地方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署109年度執字第│署(聲請書誤載為│││3305號、臺灣新竹│3305號、臺灣新竹│臺灣苗栗地方檢察│││地方檢察署110年│地方檢察署110年│署)109年度執字│││度執更字第345號│度執更字第345號│第5868號、臺灣新│││、臺灣苗栗地方檢│、臺灣苗栗地方檢│竹地方檢察署110│││察署110年度執更│察署110年度執更│年度執更字第345│││助字第32號(編號│助字第32號(編號│號、臺灣苗栗地方│││1至9號經臺灣新竹│1至9號經臺灣新竹│檢察署110年度執│││地方法院109年度│地方法院109年度│更助字第32號(編│││聲字第1811號裁定│聲字第1811號裁定│號1至9號經臺灣新│││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竹地方法院109年│││5年2月)│5年2月)│度聲字第181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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