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33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3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三九四號
聲請人中華餐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0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林秀圓法官高偉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林玗倩~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二0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連淑薰台北銀行中山分行│八十九年九月十日│ 陸仟陸佰元 │CS二四八九0四││││││││八││├─┼─────────┼─────────┼───────────┼────────┼────────┼──┤│2│華倫旅行社股份有限世華銀行中山分行│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肆萬壹仟貳佰元│CC0三三九六0││││公司││││一││├─┼─────────┼─────────┼───────────┼────────┼────────┼──┤│3│ 李清秀 │第一銀行北台北分行│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伍仟伍佰元│QA三九六五九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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