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683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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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68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68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茂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玖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陸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