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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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5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燕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燕玲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2項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5與編號2所示罪刑,分屬不得易科罰金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民國110年4月15日定刑聲請書在卷可稽,是檢察官之聲請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施惠卿附表:
編號123罪名洗錢防制法詐欺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犯罪日期107年7月14日107年6月19日107年7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022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2222號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55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493號108年度金訴字第91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15號判決日期109年8月31日109年9月29日109年12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493號108年度金訴字第91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15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0月14日109年10月30日110年2月10日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861號(徒刑2月易服社會勞動中,罰金已繳清)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5091號(已准易服社會勞動)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412號(編號3-5經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編號45罪名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犯罪日期107年7月14日107年7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557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55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15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15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31日109年12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15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1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2月10日110年2月10日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412號(編號3-5經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