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63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偉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26945號、第33582號、第3461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欄一、㈣及二、中關於「尚鈜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尚鋐工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欄一、㈣及二、中關於「尚鈜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為「尚鋐工程有限公司」之誤繕,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