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9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9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923號聲請人經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光隆 代理人 羅瑞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9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1│全逸工程股份有│第一商業銀│104年8月20日│3萬5,200元│GA0000000│││限公司 楊鳳芳 │行古亭分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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