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原告 劉張秀雲 被告 劉豐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易自第100號(原103年度交簡字第
5號、102年度交易字第40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豐陞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告訴人即本件原告劉張秀雲具狀撤回告訴,本院並以103年度交易字第100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惟原告若仍欲對被告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可另依民事訴訟程序為之,並不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駁回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王紹銘法官黃偉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士祐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