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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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9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凃秀融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

書記官顏珊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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