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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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9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凃秀融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
書記官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