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84號
原告 陳蔡麗華
被告 許國建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明慧
法官林育丞
法官黃則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郁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84號
原告 陳蔡麗華
被告 許國建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明慧
法官林育丞
法官黃則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