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84號

原告 陳蔡麗華

被告 許國建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明慧

法官林育丞

法官黃則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郁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