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簡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博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50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紀博中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
所犯法條欄一、關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
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之記載應予刪除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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