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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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381號
上訴人天○
甲○○乙○○寅○○巳○○辰○○卯○○壬○○○庚○○辛○○己○○丁○○戊○○丙○○子○○丑○○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癸○○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亥○○被上訴人戌○○
未○○酉○○申○○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應增列「己○○原裁定理由欄關於「(上訴人寅○○、巳○○、卯○○、辰○○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寅○○、巳○○、卯○○、辰○○、子○○、丑○○、癸○○部分)」;關於「(上訴人丁○○、戊○○、丙○○、子○○、丑○○、癸○○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己○○、丁○○、戊○○、丙○○部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漏列上訴人己○○姓名及住址並誤植上訴人等人之姓名,係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月25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