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7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
七號選任辯護人陳倉富律師被告乙○○男2
二號選任辯護人 楊德海 律師被告丙○○男4選任辯護人 余鑑昌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2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丙○○均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貳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丙○○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於訊問後,仍認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二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嘉年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9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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