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四四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兼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壹佰叁拾捌元伍角。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三號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分之一。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張恩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肆拾伍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林世佳~T40~F0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玖仟陸佰伍拾肆元第一審送達郵費肆佰捌拾柒元⒍3起訴時預繳郵票三九○元,⒒
預繳郵票三四○元,⒈退還郵票二四三元。
本件程序費用壹佰叁拾陸元合計壹萬零貳佰柒拾柒元相對人應負擔額伍仟壹佰參拾捌元伍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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