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行執字第3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行執字第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行執字第34號債權人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代表人 曲兆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用。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第28條之2第3項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執行非財產案件,徵收執行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拆除債務人架設於債權人處之行動寬頻網路基地台及相關設備,應徵收執行費3,000元,未據債權人繳納,茲限債權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則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書記官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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