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164號聲請人 江重宥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瓅今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應繳納聲請費3000元,尚不足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