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163號聲請人 林韶華 上列聲請人林韶華因與相對人 施文雄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韶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本件系爭本票正本1張(票號:TH0000000號)。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