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366號債權人 鍾政 𪸃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張秀霜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陳張秀霜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系爭票據及退票理由單原本。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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