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342號原告 陳妍希 訴訟代理人 吳建勛 律師
梁宗憲 律師被告天鵝湖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莊啟亮 訴訟代理人 李奇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民國106年7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予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七月四日所為之一0六年度訴字第三四二號民事判決主文欄第一項後段應補充「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同法第233條之規定,亦為同法第394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4日宣示判決主文第1項「原告之訴駁回。」在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本應併駁回之,惟原判決漏未就此部分為諭知,爰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並於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六點末行補充「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即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珮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書記官李宗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