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051號聲請人 張明文 相對人 黃文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文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號657078、395870之本票原本。
二、 陳明 本件票據之本票是否有提示;若有,陳明提示日之日期。
三、釋明正確利息起算日之日期(應載明年、月、日,無到期日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四、相對人黃文達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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