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6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6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66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連淑惠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53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連淑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連淑惠為 魏曾玉英 之孫女,詎其竟意圖為自已不法之所有,先竊取魏曾玉英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溪南興郵局,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之金融卡後(竊盜部分業據撤回告訴,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即基於單一之詐欺犯意,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接續將該金融卡插入自動櫃員機並鍵入密碼,致自動付款設備誤認係有權持有金融卡之人提領現金,而以此不正方法分別領取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共計新臺幣384,072元,又所提領金額尾數為6元之部分,乃係跨行提領之手續費)。嗣於100年10月24日上午9時許,魏曾玉英自行前往大溪郵局欲領款時查覺餘額不足,乃報警處理,並經警調閱自動櫃員機監視錄影畫面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連淑惠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魏曾玉英分別在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證述;證人魏陳秋容、 魏金榮 在偵查中之證述。
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郵政存簿儲金簿存摺影本、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101年3月28日桃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開戶資料、101年12月24日桃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通聯調閱查詢單。
三、核被告連淑惠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被告自始即基於單一之犯意,而於持續占有該金融卡之情形下,在密接時間內,先後如附表所示多次提領被害人帳戶內之金額,其各該次之行為,係遂行單一犯罪決意之同種類行為,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應僅成立ㄧ罪,檢察官認被告所為各該次犯行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爰審酌被告正值 青壯 卻不思以正途,僅因貪圖己利即以上開方式詐領他人財物,所為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魏曾玉英達成和解而賠償被害人部分之損失,及本案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刑事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提領日期│提領地點│提領金額│││││(新臺幣)│├──┼───────┼───────┼─────┤│1│100年2月9日│ 楊梅 埔心里郵局│60,000元│├──┼───────┼───────┼─────┤│2│100年2月10日│中壢建國路郵局│30,000元│├──┼───────┼───────┼─────┤│3│100年2月10日│楊梅 光華 郵局│10,000元│├──┼───────┼───────┼─────┤│4│100年2月11日│第一銀行│2,006元│├──┼───────┼───────┼─────┤│5│100年2月14日│台新銀行│4,006元│├──┼───────┼───────┼─────┤│6│100年2月14日│楊梅大同郵局│3,000元│├──┼───────┼───────┼─────┤│7│100年2月16日│中國信託銀行│5,006元│├──┼───────┼───────┼─────┤│8│100年2月16日│合庫商銀│20,006元│├──┼───────┼───────┼─────┤│9│100年2月17日│ 國泰世華 銀行│15,006元│├──┼───────┼───────┼─────┤│10│100年2月17日│楊梅大同郵局│20,000元│├──┼───────┼───────┼─────┤│11│100年2月18日│楊梅大同郵局│10,000元│├──┼───────┼───────┼─────┤│12│100年2月19日│楊梅光華郵局│20,000元│├──┼───────┼───────┼─────┤│13│100年2月21日│楊梅光華郵局│25,000元│├──┼───────┼───────┼─────┤│14│100年2月22日│八德郵局│60,000元│├──┼───────┼───────┼─────┤│15│100年2月24日│楊梅光華郵局│46,000元│├──┼───────┼───────┼─────┤│16│100年2月26日│楊梅大同郵局│10,000元│├──┼───────┼───────┼─────┤│17│100年2月28日│楊梅郵局│5,000元│├──┼───────┼───────┼─────┤│18│100年2月28日│楊梅郵局│900元│├──┼───────┼───────┼─────┤│19│100年3月3日│大溪南興郵局│5,000元│├──┼───────┼───────┼─────┤│20│100年3月14日│合庫商銀│3,006元│├──┼───────┼───────┼─────┤│21│100年3月30日│楊梅大同郵局│1,000元│├──┼───────┼───────┼─────┤│22│100年4月6日│華南銀行│1,006元│├──┼───────┼───────┼─────┤│23│100年4月14日│ 大溪崎頂 郵局│1,000元│├──┼───────┼───────┼─────┤│24│100年5月5日│大溪崎頂郵局│2,000元│├──┼───────┼───────┼─────┤│25│100年5月9日│彰化銀行│1,006元│├──┼───────┼───────┼─────┤│26│100年5月30日│楊梅大同郵局│2,000元│├──┼───────┼───────┼─────┤│27│100年5月30日│楊梅大同郵局│1,000元│├──┼───────┼───────┼─────┤│28│100年6月3日│國泰世華銀行│1,006元│├──┼───────┼───────┼─────┤│29│100年6月3日│國泰世華銀行│1,406元│├──┼───────┼───────┼─────┤│30│100年6月23日│土地銀行│206元│├──┼───────┼───────┼─────┤│31│100年6月26日│楊梅 秀才 郵局│1,000元│├──┼───────┼───────┼─────┤│32│100年6月27日│楊梅郵局│2,000元│├──┼───────┼───────┼─────┤│33│100年7月25日│楊梅郵局│3,000元│├──┼───────┼───────┼─────┤│34│100年8月25日│楊梅 富岡 郵局│3,000元│├──┼───────┼───────┼─────┤│35│100年9月9日│湖口郵局│2,500元│├──┼───────┼───────┼─────┤│36│100年9月24日│大溪崎頂郵局│1,000元│├──┼───────┼───────┼─────┤│37│100年9月26日│湖口郵局│2,000元│├──┼───────┼───────┼─────┤│38│100年10月5日│楊梅郵局│1,000元│├──┼───────┼───────┼─────┤│39│100年10月25日│國泰世華銀行│3,006元│├──┼───────┴───────┼─────┤│總計││384,0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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