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22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王乙樺
高忠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育銘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