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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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62號抗告人安智寶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佳蓉
送達代收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
張競文 律師相對人重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再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4年9月2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院民國94年9月26日94年度建字第62號裁定以抗告人起訴未據繳納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裁判費用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訴,惟抗告人前於94年8月5日已具狀撤回該部分之聲明,原裁定自有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二、抗告人所陳各節,經向本院簡易庭查明屬實,其抗告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黃呈熹法官鄭詠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孟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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