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660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660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4年度促字第66021號債權人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馬康玲 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叁仟零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零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及每月加收肆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書記官許玉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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