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23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同上代理人 侯碧慧 相對人 徐培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為民法第873、867條所明定。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抵押權人仍得追及其物行使抵押權。又上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黃俊福 於民國(下同)95年1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擔保案外人黃俊福、吉騰營造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肆案外人吉騰營造有限公司邀同黃俊福、 黃麗娟 為連帶保證人,分於102年9月30日及102年10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12,500,000及10,000,000元,並約定自借款日起,分別於每月23日及30日按月付息,詎吉騰營造有限公司因支票存款不足於103年5月16日經台灣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依授信契約,經催告不為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又本件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3年5月16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徐培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上項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憑證及授信約定書影本、台灣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資訊影本等為證。又案外人黃俊福、吉騰營造有限公司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定期通知其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迄未陳述,相對人徐培松陳述本件聲請人僅能於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12,000,000元內取償。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附表:103年度司拍字第2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台東縣│東河鄉│東河││838│建│493.44│全部││├─┼───┼────┼────┼────┼────────┼─┼──────┼─────────┼──────┤│1│台東縣│東河鄉│東河││838-1│建│680.40│全部││└─┴───┴────┴────┴────┴────────┴─┴──────┴─────────┴──────┘┌─────────────────────────────────────────────────────────────┐│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2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主│主│主│主│主│主│主│主│主│騎│其│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建│建│建│建│建│建│建│建││││││積││備考││││││材料及│物│物│物│物│物│物│物│物│物│樓│它││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次│次│次│次│次│次│次│次│次││次│計│及用途│積│位│││││││││及│及│及│及│及│及│及│及│及│面│及│││││││││││││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⑪│││││││├─┼─┼──────┼────┼────┼─┼─┼─┼─┼─┼─┼─┼─┼─┼─┼─┼─┼────┼─┼─┼───┼───┤│0│9│東河鄉南東河│東河鄉東│3層鋼筋│8│9│2│││││││││2│陽台│1│平│全部│││0│1│路417號│河段838│混凝土造│9│7│4│││││││││1││2│方││││1│││地號││.│.│.│││││││││1││.│公│││││││││5│3│6│││││││││.││7│尺│││││││││6│2│8│││││││││5││0│││││││││││││││││││││6││││││└─┴─┴──────┴────┴────┴─┴─┴─┴─┴─┴─┴─┴─┴─┴─┴─┴─┴────┴─┴─┴───┴───┘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