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8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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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809號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因與債務人 陳文章 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業已合法債權讓與通知予債務人陳皆得之相關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