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80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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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8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807號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務人 張春美 債務人 陳梅
一、債務人陳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貳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陳梅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春美發給支付命令,債權人雖提出債權讓與通知之信函,然而該通知信函並未合法送達給債務人,有債權人提出之招領逾期退回信封一件在卷可稽,其債權讓與通知程序顯然尚未完成,此並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722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揆諸上開說明,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