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34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4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惠民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周美慧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48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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