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400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被 告 湯木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發現
先前被告地址維護錯誤,原告起訴狀繕本送達不合法,故有
必要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