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原告 黃慕華 被告 林其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簡上字第8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林其成被訴過失傷害罪,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巫美蕙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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