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9號原告 陳惠美 被告 宋晟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26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玉齡
法官陳彥志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