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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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1號原告黃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黃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 鄒沂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簡字第3119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陳義忠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