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6號原告 張麗霞 被告 陳威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簡字第29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都韻荃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