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14號原告 潘美華 被告 張閔翔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交易字第785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銘壎
法官梁義順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