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0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凃國慶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嘉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昭煌附件:
一、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核發之協商不成立之證明文件(如無法提出,則併請陳明緣由),並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所需清償債務之金額及協商不成立之原因(條件差距)。
二、陳報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如親友)之姓名或名稱暨法定代理人、地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總類,並依格式重行提出全體債權人清冊(含非金融機構債權及有擔保債權)暨其證明文件。
三、提出最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原檢附之租約上載租期僅至民國95年3月31日止且未載明房屋所在地)及陳報聲請人戶籍地房屋之所有權人、現占有使用人暨占用權源、聲請人另行租屋之緣由及共同居住之人,並說明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上載之租金金額核與聲請人於聲請狀暨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不符及承租人係 郭芯妤 而非聲請人之緣由。(如與郭芯妤間另有分租或分擔生活費用之協議,則併請陳報之)
四、提出聲請人之配偶及受扶養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95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有土地房屋、股票、存款、汽機車、商業保險及其他投資等,則請一併提出地政登記謄本、各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行車執照影本、保險契約影本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資料;如有領取失業給付、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其他津貼補助或有如租金等之其他收入來源,則請一併陳報其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五、提出聲請人及聲請人配偶最近三個月之薪資單或其他薪資證明(如提出薪資儲領帳戶存摺之影本,請提出本年度交易資料,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如由雇主出具薪資證明,請載明雇用期間、每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倘確係無法提出前開事項之證明文件,則請併予說明其緣由及陳報每月收入額之計算依據。
六、提出聲請人之存摺資料及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七、陳報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成本」及「家用」之費用明細、與配偶間對家庭生活支出暨扶養費用之分擔協議,並說明聲請人負擔之扶養費費用明細是否與所列聲請前二年內必要支出之項目有所重複,另請一併提出前開費用及聲請人所列聲請前二年內必要支出中之「成本」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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