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再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再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136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魏逸帆 上列聲請人因毀棄損壞等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180號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再審狀所載。
二、查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請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或第421條有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始准許之。本件聲請人所舉聲請再審之理由,核與上引法條所定無一相符,應認無再審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方百正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書記官彭筱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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