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俊景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俊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李昆儒法官陳昱維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嘉宏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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