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57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林氏青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表一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1,522元111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6.67%111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表二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48,999元111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11.67%111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