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57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劉憲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零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手續費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57,431元97年12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9.71%97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加計付新台幣600元。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