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12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志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周志遠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陳偉達法官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嘉綸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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