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371號債權人陳黃雪枝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立綺、童全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係分期給付債務,請就到期之部分先為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