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6號原告晶歐應用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久云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 律師被告佳福鑫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啟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