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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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蘇俊誠律師辯護人蘇榮達律師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貳年玖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擄人勒贖案件,經甲○認為其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五月二十一日、七月二十一日分別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林家賢法官劉傑民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秀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