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30號原告 林加浩
席銘杰 邱聖翔 梁士杰 陳宏瑋 蔡欣偉 楊曜旭 黃國志 蔡慶厚 王敬達 范家維 張瑞琴 周銜治 徐皓智 黃鉥棚 彭定中 謝豐州 李秉正 楊啟賢 陳逸翔 王俊凱 王怡馨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 律師被告 陳右錚 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 律師被告 吳清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3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